《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实施以来,在规范审计现场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落实审计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审计署《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审计现场管理规范又进一步修订,以完善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笔者认为,审计组组长是审计项目的核心人物,在重大项目中,审计组组长需对副组长、审计现场负责人科学授权,明确授权的程度、内容、范围、载体等,以利于合理配置和管理现场资源,圆满完成审计任务。本文主要探讨署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模式,对特派员或者处长任审计组组长的审计项目组织模式暂未涉及。
一、审计署重大审计项目现场组织模式和组长的职责
(一)现场组织模式。
通常,审计署实施的审计项目因被审计单位规模大、级别高,一般由审计署直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重大项目由审计署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特派办一至二名办领导和审计署相关业务司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特派办同时设一名处室负责人和一名主审具体负责审计现场各项工作。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审计组下设若干个审计小组,各审计小组设组长一名和主审一名,整个审计组呈现金字塔型管理层级结构。
由于审计署同时实施多个审计项目,署领导通常同时担任多个大型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并根据工作安排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目前相关规范中对审计组组长授权只是笼统提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组长的授权,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具体操作形式还未细化,因此各审计组的操作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审计组组长的职责。
审计组组长的职责在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中都有体现,通过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审计组组长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准则177条);
2.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审计准则177条);
3.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审计准则177条);
4.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审计准则177条);
5.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审计准则177条);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审计准则177条);
7.负责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二章第6条)
8.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并确定立卷责任人(审计准则189条);
9.确定审计组主审,委托其履行职责(审计准则54条);
10.当审计组组长为现场负责人时,是审计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处置办法第5条);
11. 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重要信访举报材料等七种情况;(《审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第二章第24条);
12.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审计准则177条)。
由此看来,审计组组长的职责纷繁复杂,从项目准备阶段编制实施方案开始,到实施阶段的督导、审核、保密、安全等,到收尾阶段各类文书审核,最后到后续阶段的归档。
二、做好授权委托工作的五点建议
笔者认为,重大项目审计组组长委托或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授权委托行为,同时也是行政主体将其全部或部分职权,依法委托给下级组织负责人来行使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审计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上级审计组组长投入的管理时间不同、下级审计现场负责人的工作水平不同,授权委托会呈现多种形式。只有因人因项目而异、科学授权、内容具体、针对性强,才能明晰权责,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
(一)确定授权委托的程度。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参与审计组归属部门等情况,审计组组长可以灵活采用充分授权、部分授权、分散授权或阶段性授权四种形式。
1.充分授权,是指审计组组长在组织实施、分配、审核相关工作任务时,允许审计现场负责人在审计工作方案的框架下确定思路并组织审计实施,在审计现场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审计目标,在这种授权方式下现场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2.部分授权,是指审计组组长对大部分工作未授权,但对授权部分工作内容、重点、具体步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组长的意图开展工作,执行上级领导的具体指示。这种授权形式通常适用于重大专项审计任务。由于事关重大,上级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授予审计现场负责人在具体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的权力,在这种授权方式下现场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分散授权,是指将审计工作的职权分解授予两个或多个审计现场负责人,由多个审计组相互协调、配合,多个审计组分别在不同的环节进行把关,以避免出现疏漏。当工作环节多、难度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时,可以进行分散授权。
4.阶段性授权,是指在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报告等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这种授权适用于复杂多变的审计条件,或对审计现场负责人的能力无充分把握的情况。
(二)确定授权委托的对象。授权委托的程度确定后,审计组组长便要根据专业、资质、经验等,在下级中选择适当的授权对象为副组长和审计现场负责人。当审计组副组长有多名、审计现场负责人和主审各1名的情况下,有必要考虑进行逐人授权。审计组组长应对多名审计组副组长和审计现场负责人以及主审授权,这样多名副组长可以各司其职,明确相应的责任,避免审计风险和权责不清,提高审计能力和工作质量。即当审计组有N名副组长、现场有1名牵头负责人的情况下(以上人员各不重复),审计组组长应进行N+1项授权,授权各有侧重,各自职责不同。
(三)确定授权委托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审计组组长必须明确授权内容与范围,哪些应该亲自完成,哪些应委托副组长和审计现场负责人去完成,委托多长时间等,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清楚,以便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省财政收支审计项目中,为发挥下级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可以将审计组组长前述12项职责中的多数职责授权给不同的副组长,保留审计实施方案等文书的审定权、调整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个别重大专案审计,组长可能只需要委托例如第8项等少数职责即可。
(四)确定授权委托的载体。授权委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在审计实施方案中直接明确委托事项、通过审计组会议决定委托事项。针对多层级管理、多审计事项的大型项目,以书面委托方式为宜,即以文字形式对审计现场负责人工作的职责范围等进行明确,双方签字确认。书面委托方式能避免审计组来自多个不同部门和单位时,对所负职责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导致授权不当或授权不足的情况发生。
(五)确定授权委托结果反馈。审计组组长授权委托的工作结果可以要求下级定期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汇报,阶段性委托结束后,受托人应当形成阶段性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
总之,组长授权是联系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现场负责人的纽带,建立健全授权委托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效能,履行新常态下的审计监督职能。笔者以对某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试列在审计组组长充分授权委托情况下对审计组副组长(现场负责人)的授权事项内容,供进一步探讨完善。
附授权委托书内容:
审计署实施的某省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第8号令)相关规定,审计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履行审计组组长的部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承担以下责任并在相关审计文书上签字。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委托期限结束*日内形成履责报告。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组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审计事项、重点审计单位、审计范围和时间的重大调整需及时上报。
(二)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工作,确定审计组的主审;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控制审计进度;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六)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
(七)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作为第一责任人统筹安排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督促审计组成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相关工作规定;
(八)预防和处置审计现场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九)作为立卷责任人完成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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